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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易app 欧易APP 2025-03-03 205 0

企业发生存货损失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近期,受自然灾害等极端天气影响,很多企业都发生了不小的损失。这不,小编就接到了很多财务人员咨询此类问题——“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已抵扣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本期,我们就来谈一谈这个话题~

关于发生存货损失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问: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已抵扣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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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其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存货损失涉及

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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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生存货损失涉及的

企业所得税问题

实务中,存货损失的类型可分为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温馨提醒,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时,需按照具体的存货损失情形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1

发生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情形2

发生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情形3

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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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朋友们,关于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您掌握了吗?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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